公 安 部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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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2012]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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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印發民用爆炸物品許可證件及相關法律文書式樣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工作,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的規定,公安部製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許可證件及相關法律文書式樣,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原由公安部公布的《爆炸物品購買證》、《爆炸物品運輸證》、《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爆破員作業證》、《爆破器材保管員作業證》、《爆破器材押運員作業證》、《爆破作業和爆破器材安全員作業證》及相關法律文書式樣,自2013年1月1日起一律廢止。
公安部(印)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