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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

2014-08-27 10:21:30 中科測控在線 ZKCK.COM 點擊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GA 990—2012
Qualification and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for unit of blasting operation
  
2012—05—02發布 2012—06—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發布
 
 
  
前言 ••• Ⅰ 引言 
Ⅱ 
1  範圍 •••
1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分類
1 5  資質等級
1 6  資質條件 

6.1  基本要求

6.2  特別要求 
6.2.1  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  2 
6.2.2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 
2 7  崗位職責和設置要求
3 7.1  崗位職責 
 附錄B(規範性附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申請表式樣 附錄C(規範性附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基本情況備案表》式樣
參考文獻
 
3 7.2  崗位設置要求
4 8  管理要求 
4 8.1  許可證管理
4 8.1.1  申請
4 8.1.2  發放 
5 8.1.3  換發
5 8.1.4  降級 
5 8.1.5  撤銷
5 8.2 其他管理要求 ••• 
6 附錄A(規範性附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非營業性)申請表式
本標準的全部內容為強製性。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標準由公安部社會公共安全應用基礎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規定,爆破作業單位分為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和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並按照其資質等級承接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人員應按照其資格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爆破作業的分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授權,在充分調研並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從業單位意見的基礎上,本標準將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金、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業績等條件,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資質,規定了其從業範圍,並設定了爆破作業單位崗位職責和設置要求。本標準還對《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申請、發放、換發、降級、撤銷和爆破作業單位安全管理作了具體要求。

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爆破作業單位的分類、資質分級、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爆破作業單位的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規程
GA 991 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GB6722中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爆破作業單位 unit of blasting operation
依法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
3.2
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 unit of non-business blasting operation
僅為本單位合法的生產活動需要,在限定區域內自行實施爆破作業的單位。
3.3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 unit of business blasting operation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承接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和/或安全評估和/或安全監理的單位。
4 分類
爆破作業單位分為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
5 資質等級
5.1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的資質等級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從業範圍分為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資質等級與從業範圍的對應關係見表1
5.2 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不分級。
1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資質等級與從業範圍對應關係表
資質等級
A級爆破作業項目
B級爆破作業項目
C級爆破作業項目
D級及以下爆破作業項目
一級
設計施工
安全評估
安全監理
設計施工
安全評估
安全監理
設計施工
安全評估
安全監理
設計施工
安全評估
安全監理
資質等級
A級爆破作業項目
B級爆破作業項目
C級爆破作業項目
D級及以下爆破作業項目
二級
設計施工
安全評估
安全監理
設計施工
安全評估
安全監理
設計施工
安全評估
安全監理
三級
設計施工
安全監理
設計施工
安全監理
四級
設計施工
注: 表中A級、B級、C級、D級為GB6722中規定的相應級別。
6 資質條件
6.1 基本要求
爆破作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a)從事的爆破作業屬於合法的生產活動;
b)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製度和崗位安全責任製度;
c)設置技術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等崗位,並配備相應人員。
6.2 特別要求
6.2.1 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
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a)有經安全評價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b)技術負責人具有理學、工學學科範圍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技術管理工作的經曆;
c)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人,爆破員不少於5人,安全員不少於2人,保管員不少於2人;
d)有爆破作業專用設備。
6.2.2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
6.2.2.1 一級資質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a)有或租用經安全評價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b)注冊資金2000萬元以上,淨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其中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淨值不少於1000萬元;
c)近3年承擔過的A級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於10項,或B級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於20項,工程質量達到設計要求,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業責任事故;
d)技術負責人具有理學、工學學科範圍高級技術職稱,有10年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技術管理工作的經曆,且主持過的A級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於5項,或B級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於10項;
e)具有理學、工學學科範圍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其中,高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9人,中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6人),爆破員不少於10人,安全員不少於2人,保管員不少於2人;
f)有鑽孔機、空壓機、測振儀、全站儀等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
6.2.2.2 二級資質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a)有或租用經安全評價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b)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其中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淨值不少於500萬元;
c)近3年承擔過的B級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於10項,或C級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於20項,工程質量達到設計要求,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業責任事故;
d)技術負責人具有理學、工學學科範圍高級技術職稱,有7年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技術管理工作的經曆,且主持過的B級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於5項,或C級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於10項;
e)具有理學、工學學科範圍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高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6人,中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4人),爆破員不少於10人,安全員不少於2人,保管員不少於2人;
f)有鑽孔機、空壓機、測振儀、全站儀等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
6.2.2.3 三級資質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a)有或租用經安全評價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b)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淨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其中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淨值不少於150萬元;
c)近3年承擔過的C級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於10項,或D級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於20項,工程質量達到設計要求,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業責任事故;
d)技術負責人具有理學、工學學科範圍高級技術職稱,有5年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技術管理工作的經曆,且主持過的C級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於5項,或D級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於10項;
e)具有理學、工學學科範圍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高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3人,中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2人),爆破員不少於10人,安全員不少於2人,保管員不少於2人;
f)有鑽孔機、空壓機、測振儀、全站儀等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
6.2.2.4 四級資質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a)有或租用經安全評價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b)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淨資產不低於100萬元,其中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淨值不少於50萬元;
c)技術負責人具有理學、工學學科範圍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有3年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技術管理工作的經曆;
d)具有理學、工學學科範圍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其中,中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2人,初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人),爆破員不少於10人,安全員不少於2人,保管員不少於2人;
e)有鑽孔機、空壓機、測振儀、全站儀等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
7 崗位職責和設置要求
7.1 崗位職責
7.1.1 技術負責人的崗位職責包括:
a)組織領導爆破作業技術工作;
b)組織製定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
c)組織爆破作業人員安全教育、法製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d)主持製定爆破作業設計施工方案、安全評估報告和安全監理報告。
7.1.2 項目技術負責人的崗位職責包括:
a)監督爆破作業人員按照爆破作業設計施工方案作業;
b)組織處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隱患;
c)全麵負責爆破作業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d)負責爆破作業項目的總結工作。
7.1.3 爆破員的崗位職責包括:
a)保管所領取的民用爆炸物品;
b)按照爆破作業設計施工方案,進行裝藥、聯網、起爆等爆破作業;
c)爆破後檢查工作麵,發現盲炮或其他安全隱患及時報告;
d)在項目技術負責人的指導下,配合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處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隱患;
e)爆破作業結束後,將剩餘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庫。
7.1.4 安全員的崗位職責包括:
a)監督爆破員按照操作規程作業,糾正違章作業;
b)檢查爆破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情況,及時發現、處理、報告安全隱患;
c)監督民用爆炸物品領取、發放、清退情況;
d)製止無爆破作業資格的人員從事爆破作業。
7.1.5 保管員的崗位職責包括:
a)驗收、保管、發放、回收民用爆炸物品;
b)如實記載收存、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及領取人員的姓名;
c)發現、報告變質或過期的民用爆炸物品。
7.2 崗位設置要求
7.2.1 技術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可以兼任。
7.2.2 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不得兼任。
7.2.3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不應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爆破作業單位。
8 管理要求
8.1 許可證管理
8.1.1 申請
8.1.1.1 申請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單位,應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非營業性)申請表(見附錄A)及下列材料:
a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安全評價報告;
b爆破作業區域證明;
c涉爆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明;
d爆破作業專用設備清單
8.1.1.2 申請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單位,應向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申請表(見附錄B)及下列材料:
a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安全評價報告;
b注冊資金、淨資產、專用設備淨值的有效證明;
c3年單位承接的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方案;
d技術負責人主持的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方案;
e涉爆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明;
f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清單。
8.1.2 發放
8.1.2.1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放《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麵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8.1.2.2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非營業性)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許可證編號;
b)單位名稱;
c)單位地址;
d)法定代表人姓名;
e)技術負責人姓名;
f)有效期;
g)簽發機關;
h)簽發日期。
8.1.2.3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除符合8.1.2.2要求外,還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資質等級;
b)從業範圍。
8.1.2.4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非營業性)僅在爆破作業許可區域內有效。
8.1.2.5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8.1.3 換發
8.1.3.1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
8.1.3.2 有效期屆滿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爆破作業單位應在期滿前60日內,向原簽發公安機關提出換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申請。
8.1.3.3 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單位名稱、單位地址發生變化的,爆破作業單位應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原簽發公安機關提出換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申請。
8.1.3.4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按照6.16.28.1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換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麵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8.1.4 降級
8.1.4.1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在爆破作業活動中發生較大爆破作業責任事故的,簽發公安機關應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據職權,對其資質等級予以降級,並根據降級情況重新核定從業範圍。
8.1.4.2 被降低資質等級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3年內不得申請晉升資質等級。
8.1.5 撤銷
8.1.5.1 縣級及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應加強對爆破作業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資質條件不符合規定要求,未按照資質等級從事爆破作業,或發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業責任事故的,應書麵告知《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簽發公安機關。
8.1.5.2 簽發公安機關接到書麵告知後,應組織複核。對經複核屬實的,應撤銷其《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8.2 其他管理要求
8.2.1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按照《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許可的資質等級、從業範圍承接相應等級的爆破作業項目。不應為非法的生產活動實施爆破作業;不應將承接的爆破作業項目轉包;不應為本單位或有利害關係的單位承接的爆破作業項目進行安全評估、安全監理;不應在同一爆破作業項目中同時承接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和安全監理。
8.2.2 從事安全評估、安全監理的爆破作業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GA 991的規定實施安全評估、安全監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適用8.1.48.1.5的相關規定。
8.2.3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建立爆破作業業績檔案管理製度,在爆破作業活動結束後15日內,如實將本單位從事爆破作業活動的有關情況錄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係統。
8.2.4 爆破作業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涉爆從業人員的管理,不應聘用無爆破作業資格的人員從事爆破作業。
8.2.5 公安機關應在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30日內,將依法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爆破作業單位的基本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8.2.6 省級公安機關應在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15日內,將依法取得一級、二級、三級資質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的基本情況向公安部備案(見附錄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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