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振動安全允許標準-爆破振動安全允許距離-使用爆破測振儀監測振動數據以判斷數據
爆破震動安全允許標準
序號 |
保護對象類別 |
安全允許振速(c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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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Hz |
10 Hz~50 Hz |
50 Hz~100 H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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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土窯洞、土坯房、毛石房屋q |
0.5~1.0 |
0.7~1.2 |
1.1~1.5 |
2 |
一般磚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塊建築物q |
2.0~2.5 |
2.3~2.8 |
2.7~3.0 |
3 |
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q |
3.0~4.0 |
3.5~4.5 |
4.2~5.0 |
4 |
一般古建築與古跡b |
0.1~0.3 |
0.2~0.4 |
0.3~0.5 |
5 |
水工隧道c |
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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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礦山巷道x |
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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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交通隧道c |
1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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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水電站及發電廠中心控製室設備c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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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澆大體積混凝土d: 齡期:初凝~3d 齡期:3d ~ 7d 齡期:7d ~ 28d |
2.0 ~3.0 3.0~7.0 7.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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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列頻率為主振頻率,係指最大振幅所對應波的頻率。 注2:頻率範圍可根據類似工程或現場實測波形選取。選取頻率時亦可參考下列數據:酮室爆破<20 Hz;深孔爆破10 H ~ 60 Hz;淺孔爆破40Hz~100 H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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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選取建築物安全允許振速時,應綜合考慮建築物的重要性、建築質量、新舊程度、自振頻率、地基條件等因素。 b 省級以上(含省級)重點保護古建築與古跡的安全允許振速,應經專家論證選取,並報相應文物管理部門批準。 c 選取隧道、巷道安全允許振速時,應綜合考慮構築物的重要性、圍岩狀況、斷麵大小、深埋大小、爆源方向、地震振動頻率等因素。 d 非擋水新澆大體積混凝土的安全允許振速,可按本表給出的上限值選取。 |
6.2.3 爆破振動安全允許距離,可按式(1)計算。
(1)
式 中:
R —— 爆破振動安全允許距離,單位為米(M);
Q —— 炸藥量,齊發爆破為總藥量,延時爆破為最大一段藥量,單位為千克(kg);
V —— 保護對象所在地質點振動安全允許速度,單位為厘米每秒(cm/s);
K、 —— 與爆破點至計算保護對象間的地形、地質條件有關的係數和衰減指數,可按表5選取,或通過現場試驗確定。
表 5 解 區 不 同 岩 性 的 K , a 值
岩性 |
K |
a |
堅硬岩石 |
50~150 |
1.3~1.5 |
中硬岩石 |
150~250 |
1.5~1.8 |
軟岩石 |
250~350 |
1.8~2.0 |
群藥包爆破,各藥包至保護目標的距離差值超過平均距離的10%時,用等效距離R,和等效藥量q分別代替R和Q值。Re和Qe 的計算采用加權平均值法。
對於條形藥包,可將條形藥包以1~1.5倍最小抵抗線長度分為多個集中藥包,參照群藥包爆破時的方法計算其等效距離和等效藥量。
6.2.4 6.2沒有包括的一般保護對象的爆破振動安全標準,可參照6.2 的規定由設計論證提出;特別
重要的保護對象的安全判據和允許標準,應由專家論證提出。
城鎮拆除爆破安全允許距離由設計確定。
6.2.5 在特殊建(構)築物附近或爆破條件複雜地區進行爆破時,應進行必要的爆破振動監測或專門試驗,以確保保護對象的安全
6.2.6 在複雜環境中多次進行爆破作業時,應從確保安全的單響藥量開始,逐步增大到允許藥量,並按允許藥量控製一次爆破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