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標準全部內容為強製性。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標準由公安部社會公共安全應用基礎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閆正斌、亓希國、張國亮。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規定,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爆破作業單位應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實施爆破作業時,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
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授權,在充分調研並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從業單位意見的基礎上,本標準規定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經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批準後方可實施,並規定了安全評估、安全監理、施工公告、爆破公告的主要內容。本標準還對爆破作業項目日常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購買、儲存、存放和混裝炸藥車作業係統等作了具體要求。
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
1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爆破作業項目的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規程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範
GA 990 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GB6722、GA 990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4 爆破作業項目分級
爆破作業項目的分級按GB6722執行。
5 管理要求
5.1 爆破作業項目許可
5.1.1 安全評估
5.1.1.1 需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提交申請前,應由符合GA 990要求具有相應資質的爆破作業單位進行安全評估。
5.1.1.2 安全評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爆破作業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規定;
b)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是否符合規定;
c)設計所依據的資料是否完整;
d)設計方法、設計參數是否合理;
e)起爆網路是否可靠;
f)設計選擇方案是否可行;
g)存在的有害效應及可能影響的範圍是否全麵;
h)保證工程環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i)製定的應急預案是否適當。
5.1.2 申請
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爆破作業單位應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項目許可審批表》(見附錄A)及下列材料:
a)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單位持有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及其複印件;
b)設計施工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爆破作業合同;
c)安全評估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安全評估合同;
d)安全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安全監理合同;
e)安全評估單位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的安全評估報告。
5.1.3 審批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麵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5.1.4 安全監理
5.1.4.1 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實施爆破作業時,應由符合GA 990要求具有相應資質的爆破作業單位進行安全監理。
5.1.4.2 安全監理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爆破作業單位是否按照設計方案施工;
b)爆破有害效應是否控製在設計範圍內;
c)審驗爆破作業人員的資格,製止無資格人員從事爆破作業;
d)監督民用爆炸物品領取、清退製度的落實情況;
e)監督爆破作業單位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落實情況,發現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有權停止其爆破作業,並向委托單位和公安機關報告。
5.2 其他管理要求
5.2.1 施工公告
5.2.1.1 爆破作業單位應在施工前3天發布施工公告。
5.2.1.2 施工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爆破作業項目名稱;
b)委托單位;
c)設計施工單位;
d)安全評估單位;
e)安全監理單位;
f)爆破作業時限。
5.2.2 爆破公告
5.2.2.1 爆破作業單位應在爆破前1天發布爆破公告。
5.2.2.2 爆破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爆破地點;
b)每次爆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