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業人員資格條件和管理要求
Qualifications and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for blasting personnel
GA 53—2015
代替GA 53—199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2015-11-13發布 2016-01-01實施
前 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製性。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A 53—1993《爆破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標準》。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
――修改了標準名稱;
――修改了章節的編排結構;
――修改了爆破作業人員的分類(見第4章,1993年版的1.3);
――修改了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分級(見第5章,1993年版的4.1);
――增加了爆破作業人員的資格條件(見第6章);
――增加了爆破作業人員的崗位設置和職責要求(見第7章);
――修改了爆破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要求(見8.1,1993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爆破作業人員的許可證管理及考核要求(見8.2,1993年版的第3章、第5章、第6章);
――增加了爆破作業人員的其他管理要求(見第9章);
――刪除了爆破作業人員證件定期複審要求(見1993年版的6.3.1)。
本標準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標準由公安部社會公共安全應用基礎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中國工程爆破協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閆正斌、汪旭光、亓希國、張國亮、高蔭桐、曲廣建、方桂富、王小林、張正忠。
爆破作業人員資格條件和管理要求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爆破作業人員的分類、分級、資格條件、崗位設置和職責要求以及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爆破作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和日常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6722—2014 爆破安全規程
GA 990 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
GA 991 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GB 6722—2014、 GA 990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為了便於使用,以下重複列出了
GB 6722—2014中的一些術語和定義。
3.1
爆破作業 blasting
利用炸藥的爆炸能量對介質做功,以達到預定工程目標的作業。
[GB 6722—2014,定義3.1]
3.2
爆破作業單位 blasting unit
持有《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分非營業性和營業性兩類。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是指為本單位的合法生產活動需要,在限定區域內自行實施爆破作業的單位;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承接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的單位。
[GB 6722—2014,定義3.2]
3.3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 blasting engineering and technical personnel
具有爆破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並通過考核,獲得從事爆破工作資格證書的技術人員。
[GB 6722—2014,定義3.3]
3.4
爆破作業人員 blasting personnel
從事爆破作業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
[GB 6722—2014,定義3.4]
4 分類
爆破作業人員分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
5 分級
5.1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分為高級/A、高級/B、中級/C和初級/D。資格等級與作業範圍對應關係見表1。
5.2 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不分級。
表1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資格等級與作業範圍對應關係表
資格等級 |
作業範圍 |
高級/A |
A級及以下爆破作業項目 |
高級/B |
B級及以下爆破作業項目 |
中級/C |
C級及以下爆破作業項目 |
初級/D |
D級及以下爆破作業項目 |
注1:表中作業範圍的A級、B級、C級、D級為GB 6722—2014中規定爆破工程的相應級別。 注2: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資格條件見6.2.1。 |
6 資格條件
6.1 一般要求
爆破作業人員資格條件一般要求為:
a)無妨礙爆破作業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b)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c)無刑事處罰記錄;
d)無涉恐、吸毒等其他不適合從事爆破作業的情況。
6.2 特殊要求
6.2.1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資格條件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資格條件為:
a)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70周歲;
b)申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初級/D的,應取得理學或工學學科範圍大學專科學曆且從事爆破相關工作3年以上,或者取得理學或工學學科範圍大學本科學曆且從事爆破相關工作1年以上;
c)申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中級/C的,應取得理學或工學學科範圍碩士研究生學曆且從事爆破相關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初級/D後連續從事爆破相關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過不少於3項D級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
d)申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高級/B的,應取得理學或工學學科範圍博士研究生學曆且從事爆破相關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中級/C後連續從事爆破相關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過不少於3項C級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
e)申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高級/A的,應取得爆破工程技術人員高級/B後連續從事爆破相關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過不少於5項B級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
f)近3年參與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和安全監理的,未發生爆破作業責任事故。
6.2.2 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資格條件
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資格條件為:
a)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60周歲;
b)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c)近3年未發生爆破作業責任事故。
7 崗位設置和職責要求
7.1 崗位設置
7.1.1 按照崗位職責分工不同,爆破作業單位應設置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崗位。
7.1.2 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可以兼任。
7.1.3 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不得兼任。
7.2 崗位職責要求
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的崗位職責應符合GA 990的規定。
8 資格管理要求
8.1 培訓教育
8.1.1 首次培訓
8.1.1.1 初次申請《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參加不少於240學時的安全技術培訓。
8.1.1.2 初次申請《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應參加不少於72學時的安全技術培訓。
8.1.2 繼續教育培訓
8.1.2.1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每年應參加不少於40學時的繼續教育培訓。
8.1.2.2 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每年應參加不少於20學時的繼續教育培訓。
8.1.3 培訓組織
8.1.3.1 爆破作業人員首次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應由爆破作業單位自行組織或委托專業培訓機構、行業協會組織。
8.1.3.2 組織爆破作業人員培訓的單位應有固定教學場所和專職工作人員,培訓師資由省級公安機關認定。
8.1.3.3 爆破作業人員培訓應使用統一規範的培訓教材,並參照8.2.2.3設置課程和教學內容。
8.1.3.4 組織爆破作業人員培訓的單位應建立培訓檔案,在培訓結束後10日內通過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信息係統錄入培訓人員、時間、地點、師資和內容信息,並向培訓人員發放參加培訓的證明。
8.2 許可證管理
8.2.1 申請
8.2.1.1 申請《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應向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申請表(見附錄A)及以下材料:
a)身份證明複印件;
上一篇:關於2016年元旦春節期間民爆工作的通知 | 下一篇:青島地鐵創新成果- 遠程自動化監測係統 |